(2016)粤0114民初9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6民初94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489号原告:邓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骆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