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荣与汤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荣,汤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XX荣,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汤晓燕,女,1978年12月18日生,傣族,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XX荣与被执行人汤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荣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汤晓燕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XX荣借款本金6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00元、执行费823.00元,合计:62373.00元。现被执行人汤晓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