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申请消除危险纠纷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张×2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再1号原审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同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1,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原审被告:张×2,男,1963年1月3日出��。原审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北京公司)与原审被告张×2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17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京0117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国网北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张×1及原审被告张×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网北京公司称:国网北京公司依法架设220千伏顺平高压输电线路,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006年8月5日竣工验收。国网北京公司曾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并已向其支付933万元补偿款,同时约定在15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净空高度6米。张×2在其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树木,违反了其与×市×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承包合同书》的约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了张×2种植的树木对电力设施有威胁,令张×2自行修剪到符合4.5米的安全距离即可。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消除危险的规定,但电力设施存在危险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220千伏电力线的安全距离为树木的最高点距离高压线不得低于4.5米,线路低于安全距离,树木可能将电力线刮断,导致大面积停电。在国网北京公司起诉之际,张×2种植树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110-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法律禁止在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即使现在进行了��剪,符合安全距离的标准,但银杏树会继续生长,张×2种植的银杏树仍然属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应予砍伐。国网北京公司电力线路架设在先,张×2种植树木在后,原审判决只考虑了现实危险,而没有考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以修剪代替砍伐,变相支持了张×2的违法行为。再审中,应予改判。国网北京公司之再审请求:1、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2、要求张×2自行砍伐其种植于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塔杆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内的全部高大树木;3、案件受理费由张×2负担。本案再审审理中,国网北京公司将其第二项再审请求变更为:要求张×2自行砍伐其种植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塔杆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内全部银杏树。张×2辩称,1999年,我承包了本村12亩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因国网北京公司在我承包地上方建设了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电磁辐射影响了葡萄生长,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我于今年春改种银杏树320棵。国网北京公司在规划部门批准之前,已开始施工建设,且未经我同意,强行架线。我在原审判决后,自行对树木进行了修剪,修剪后的银杏树高度不到5米,距银杏树上方的电力线路导线约15米。修剪后的银杏树对电力线路没有任何影响,请求依法驳回国网北京公司的再审请求。国网北京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要求张×2自行砍伐种植在我公司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杆塔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范围内的全部高大树木。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1999年11月1日,张×2与×市×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市×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将其所有的12亩的土地发包给张×2,用于张×2种植农作物,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同年11月1日至2029年11月1日。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06年8月,国网北京公司在张×2承包的本村土地上空架设220千伏顺平高压输电线路。2016年春,张×2在其承包的位于国网北京公司架设的220千伏顺平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土地上栽植了银杏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此,国网北京公司诉至本院。张×2以辩称所持理由不同意国网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原审认为:张×2在其承包的位于国网北京公司架设的220千伏顺平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土地上栽植的银杏树,现虽对国网北京公司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路造成安全隐患,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张×2将其栽植的银杏树自行修剪至适当的高度,该树对国网北京公司架设的高压输电线路造成的安全隐患即可消除。现国网北京公司请求张×2自行砍伐栽植在其公司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杆塔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范围内的全部高大树木之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原审判决:驳回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担。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市×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我村张×2种植的葡萄因近年产量下降,产品滞销,年年亏损。张×2向村委会反应这些事,采取积极自救行为,改种林木型经济作物,经村委会多方考虑给予同意。村委会认为属于土地承包户自主的合法行为,符合政府的经济调��要求。原审判决后,张×2自行对其认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银杏树进行了修剪,修剪后的银杏树高度约5米。张×2在国网北京公司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塔杆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均为银杏树。再审期间,国网北京公司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张×2自行砍伐种植在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塔杆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范围内的全部高大树木。后国网北京公司撤回该先予执行申请。本院再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国网北京公司系涉诉电力设施的权利人,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张×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银杏树,已经危及涉诉电力设施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虽然张×2在原审判决后对其认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银杏树进行了修剪,但修剪后的银杏树仍然危及涉诉电力设施安全,因此,张×2种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银杏树应依法予以清除。张×2提出国网北京公司违法架设电力线路的抗辩理由,因国网北京公司是否存在先建设后审批情况,均不能成为张×2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故张×2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张×2提出其在承包地内改种林木系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抗辩理由,因”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张×2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二、张×2将其种植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220千伏顺平线路89#-90#塔杆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内的银杏树全部清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70元,由张×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