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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8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传万与赖泉青、吴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万,赖泉青,吴泽锋,陈映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8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传万,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赖泉青,男,1985年3月3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执行人:吴泽锋,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执行人:陈映初,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粤5103执335号之一冻结银行账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泽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2299.43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泽锋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泽锋在中国工商银行潮州潮安彩塘支行的银行账户20×××22的存款人民币52299.4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枫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