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哈密浩成热力与曾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曾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312号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新疆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林,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