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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2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哈密浩成热力与曾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曾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312号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新疆哈密垦区干坎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林,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原告哈密浩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