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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安中机浦发曲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海安中机浦发曲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20号申请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赵剡水。被申请人海安中机浦发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立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文。申请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安中机浦发曲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安中机浦发曲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154号04-82幢(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1376**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海安中机浦发曲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