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罗正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672号原告:陈均,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罗正德,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20、21层。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芸,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均与被告罗正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均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