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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翔与柳建军、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翔,柳建军,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830号申请人:肖翔,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柳建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84629317。法定代表人:柳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肖翔与被申请人柳建军、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翔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柳建军、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翔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建军、宜昌市鑫远大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120元,先由肖翔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文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