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柳州市恒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工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柳州市恒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工机械厂,柳州吉燕峰汽车有限公司,罗庆繁,罗会勤,高圣钧,罗敏捷,程秉中,蓝彩珠,石锋云,黄振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656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罗雪臻,该行行长。委托人陈远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人韦银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柳州市恒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西鹅村下高沙。法定代表人罗庆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柳州市金工机械厂,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下高沙屯。法定代表人石云峰,该厂厂长。被告柳州吉燕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洛维工业园集中区E-02-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唐羡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禄勇,男,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庆繁,男,1954年10月9日生,瑶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罗会勤,女,壮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高圣钧,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罗敏捷,女,瑶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程秉中,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告蓝彩珠,女,壮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被告石锋云,男,壮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北区。被告黄振南,男,汉族,1958年4月30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被告柳州市恒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工机械厂、柳州吉燕峰汽车有限公司、罗庆繁、罗会勤、高圣钧、罗敏捷、程秉中、蓝彩珠、石锋云、黄振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柳州吉燕峰汽车有限公司已代为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和部分代理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38元,减半收取1661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谭明光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兰金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韦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