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丽娟与钟厚铿、钟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娟,钟厚铿,钟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娟,女,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钟厚铿,男,畲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华玉,女,畲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与被执行人钟厚铿、钟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6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441元,但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4)融执行字第14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83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