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陈红与肖莎丽、谭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肖莎丽,谭凯,赵群,梁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肖莎丽。被执行人谭凯。被执行人赵群。被执行人梁志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肖莎丽、谭凯、赵群、梁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凯、肖莎丽共有的位于娄星区娄星北路(铂金玫瑰园)XXXX幢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的房产,该房产已办理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