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陈时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陈时光,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171-X,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号。负责人:陈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仁雄,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时光,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翁小平,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时光、翁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翁小平、陈时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园林东路97号的房屋及被执行人翁小平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曙光南路49-8号的房屋,但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时光、翁小平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本金898354.12元及罚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陈时光、翁小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园林东路97号房屋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申请执行费11383.54元。申请执行人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士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