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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练加荣、陈伟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加荣,陈伟文,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练加荣,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伟文,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新华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8006-3。法定代表人邵银富。本院在执行练加荣与陈伟文、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浙1125执25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00132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