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华英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英,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罗华英,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当阳市人,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华英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2366元,未执行金额22366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 春 华执行员 ��胡宇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启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