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337号原告: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新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秋,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谷,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树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晖,男,该公司职工。原告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610元,减半收取112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305元,由原告青岛港董家口万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吴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