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星学德与任柏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学德,任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63号原告:星学德,男,汉族。被告:任柏青,男,汉族。原告星学德诉被告任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学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学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星学德负担。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