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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星学德与任柏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学德,任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63号原告:星学德,男,汉族。被告:任柏青,男,汉族。原告星学德诉被告任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学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学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星学德负担。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