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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居民。被执行人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响水县。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198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王玉华柴油款50000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暂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了结,可暂予终结执行,待资产处置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