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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陈锦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柱,陈锦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20号之一原告:刘玉柱,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章俊斌、翁鹏威,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杰,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柱与被告陈锦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柱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