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7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陈锦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柱,陈锦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20号之一原告:刘玉柱,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章俊斌、翁鹏威,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杰,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柱与被告陈锦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柱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