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刘运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刘运寨,湖南喜得利投资提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中渡居委会梯云路126号。负责人:田绘春,男,该行长长。被执行人:刘运寨,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湖南喜得利投资提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03398-1。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刘运寨、湖南喜得利投资提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运寨、湖南喜得利投资提保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32490.49元,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6执2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