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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4969号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祎,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57630504。法定代表人何洪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8元,减半收取10394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正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