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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金明与被执行人江边林业局五槽林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明,江边林业局五槽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明,男,1978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江边林业局五槽林场。法定代表人钱宪丽,该林场副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明与被执行人江边林业局五槽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6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军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