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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将执行标的24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岳某某。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6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