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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3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银行存款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