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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扶启贞与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410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启贞,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108号申请执行人:扶启贞,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柯强。申请人扶启贞诉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扶启贞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5543.78元。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扶启贞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如下:工商银行帐户36×××80的银行存款。申请人要求不对该帐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并要求不处理该帐户内银行存款。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仁济直街8号自编2-7栋的房屋。上述房屋均已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以诉前保查封,本院办理的轮候查封,经向当事人了解,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磁性材料厂有限公司名下另有号牌为粤A×××××、粤A×××××车辆两辆,申请人要求对粤A×××××车辆暂不查封和处理,本院依法查封了号码为粤A×××××和粤A×××××两辆车辆,因该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予处理,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烈兵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钺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