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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付云太、郑立华与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太,郑立华,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郭春丽,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091号原告:付云太,男,汉族,1939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原告:郑立华,女,汉族,194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丽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第三人:郭春丽,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付某。法定代理人郭春丽(第三人付某之母)。原告付云太、郑立华诉被告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春丽、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2016年10月21日,原告付云太、郑立华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云太、郑立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太、郑立华撤回对被告四川天药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付云太、郑立华负担。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人民陪审员  冯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