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谭承琴申请执行李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承琴,李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谭承琴,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李庆军,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谭承琴申请执行李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庆军应支付谭承琴人民币41605.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0元、执行费6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承诺每月支付1500.00元给申请人,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谭承琴依据(2014)汇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庆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