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6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06民初25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魏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由原告郑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占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