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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3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旭与陈圣国、王爱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圣国,王旭,王爱秋,岳增利,李金环,葛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圣国,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审被告:王爱秋,女,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审被告:岳增利,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审被告:李金环,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审被告:葛德亮,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上诉人陈圣国因与被上诉人王旭、原审被告王爱秋、岳增利、李金环、葛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圣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圣国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圣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为6050元,由上诉人陈圣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