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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巧丽与王嘉嘉、丁晓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巧丽,王嘉嘉,丁晓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巧丽,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嘉嘉,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丁晓园,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苏巧丽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166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2元、执行费人民币6149元,但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4月1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是冻结数额远不能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王嘉嘉在鲤城区有房产一套,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丁晓园有宝马牌汽车一部,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嘉嘉、丁晓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