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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军涛与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涛,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涛。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军涛与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涛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2016)陕0113执1707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59元,其中案款55909元,案件执行费750元,本案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