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振刚与王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刚,王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21号原告韩振刚,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王源,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原告韩振刚与被告王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未执结标的额5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