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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韩振刚与王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刚,王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21号原告韩振刚,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王源,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执行原告韩振刚与被告王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5000元。未执结标的额5000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源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