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xx与被告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3民初2509号原告:魏xx,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xx,男,1975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原告魏xx与被告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4日,被告齐xx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4万元,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1.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都未能偿还,故向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齐xx承认原告魏x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被告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亚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