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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东生诉张兆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879号原告张×1,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张×2,男,6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