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东生诉张兆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879号原告张×1,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张×2,男,6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