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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文斌、田先花与袁文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斌,田先花,袁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田先花,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袁文玲,女,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田先花与被执行人袁文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田先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文玲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田先花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4130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7.00元、执行费2033.00元,合计:144203.00元。现被执行人袁文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