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173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安某,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国正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