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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丽珍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21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丽珍,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泉州市惠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5月3日被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丽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丽珍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徐丽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丽珍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丽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丽珍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丽珍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志同审 判 员  张 黛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