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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开飞与被告景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飞,景东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881号原告:周开飞。被告:景东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飞与被告景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退还原告周开飞。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