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15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廖欣、廖明智等申请执行唐世丰、张开群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欣,廖明智,黄正香,李翠芝,廖绍武,唐世丰,张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15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廖欣,女,2002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廖明智,男,2009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黄正香,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李翠芝,女,1951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执行人廖绍武,男,1947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唐世丰,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开群(张开琼),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案由:附带民事赔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欣、廖明智、黄正香、李翠芝、廖绍武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除被执行人唐世丰在银行有存款1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世丰、张开群(张开琼)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