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26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9月3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9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