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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黎爱琼与张剑忠、黄伟棠社会保险纠纷2016民初341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爱琼,张剑忠,黄伟棠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419号原告:黎爱琼,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张剑忠,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黄伟棠,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黎爱琼诉被告张剑忠、黄伟棠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向社保部门寻求解决途径,对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爱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黎爱琼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