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席班要与陈兴旗、陈现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班要,陈兴旗,陈现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民初4927号原告:席班要,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光现,系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旗,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陈现周,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班要与被告陈兴旗、陈现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8月1日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班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现、被告陈兴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现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席班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都是用车辆拉盖板去郑州卖的,2015年3月份陈兴旗拉一车盖板到郑州工地,我给陈兴旗介绍工地的老板购买了陈兴旗的盖板,经结算6000元,工地老板没有支付现金,2016年7月5日下午,在汝州××××田加油站附近,二被告拦截住我的车辆要强行扣押,我不同意将车辆被扣押,二被告将我从车上拉下来,并打成轻微伤,由于我身体受伤无力反抗,二被告就将我的车辆开走,至今未还。我被打伤后在医院花费4000多元医疗费,二被告至今也未赔偿。被告陈兴旗辩称,我和席班要都是卖盖板的,之前和他也不认识,是通过叫申超峰介绍认识的。我卖盖板的规矩就是板落地就要收现钱,经申超峰介绍我卖给了席班要两车盖板,2015年3月份我拉到郑州的盖板工地不要,申超峰联系了席班要把盖板卖给他了,一共98块,也是商量板到付款,席班要给我们说了工地的地方我就将盖板拉去,拉到之后工地上的人将我的板钱给了申超峰,在这个过程中席班要给申超峰打了电话说不用申超峰捎这些钱了,他已经下高速了,半个小时就到这个工地了,这样申超峰把钱又退给了工地上的人,给我说明天到家给我钱。我把盖板卖给席班要时是66元一块,席班要���给工地多少钱这我也不管,后来申超峰给我说当时没有让申超峰捎钱的原因就是,席班要卖给工地的贵,这98块板席班要从中赚了几百元钱,感觉捎这钱不好意思。回汝州之后,我问申超峰要钱,申超峰说席班要出事了,车翻了,我说那要是这的话,就停停再要钱,过了几个月后,我和申超峰一起到席班要家要钱。席班要说你没有听说我出事了,你也不用急,我有两辆车,真不行的话到时我那一辆给你做个抵押都使不完,这样我就走了,后来多次要钱一直未给,直到2016年7月份在登封送表碰到了席班要,我就又说起欠钱这事,他说反正没有钱,现在连加油钱也没有,我说当时申超峰介绍的就是现钱,他说现在没有钱,不行的话将车给你做抵押,我又给申超峰打电话,最后我和席班要申超峰在养田加油站南100米左右碰头又说这个事,最后是席班要将车给我作抵押,我���车开走了。我没有打他,陈现周是我哥也没有打他。被告陈现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席班要和陈兴旗均从事盖板销售,2015年3月时,陈兴旗运往郑州的盖板没有卖完,经申超峰介绍,陈兴旗将盖板卖给了席班要,席班要再将盖板转卖给他人,就因款项支付问题双方存在争议。2016年7月5日13时许,在汝州××陵头镇养田加油站南100米,陈兴旗因向席班要要债发生争吵,陈兴旗和其哥哥陈现周将席班要打伤,席班要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当天,席班要被送至汝州市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多发头皮挫伤,2、多发软组织损伤,3、右侧上颌窦炎(十年前曾做过鼻窦炎手术),经住院治疗于2016年7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9天,出院医嘱为要求出院、继续治疗。席班要支付医疗费4132.21元。2016年7月23日,汝州市公安局陵头镇派出���作出汝公(陵)行罚决字(2016)0482、0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兴旗、陈现周处以罚款。以上事实有汝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州市骨伤科医院出院证、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医嘱单,当事人法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陈兴旗因要账与席班要发生争执,与陈现周一起将席班要打伤,该事实通过汝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席班要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4132.21元,营养费90元(10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护理费761元(84.56元/天×9天),误工费714元(79.39元/天×9天),交通费酌定90元,以上合计6057.2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兴旗、陈现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席班要发生纠纷时,故意殴打席班要造成其受伤并遭受损失,理应赔偿席班要的损失。对于陈兴旗与席班要之间的债务纠纷,陈兴旗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兴旗、陈现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席班要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057.21元。二、驳回原告席班要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兴旗、陈现周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玲附页:本案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