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欧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欧阳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468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229号盈峰翠邸小区售楼部201号房A座。负责人:席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欧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阳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伟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邓旭鸿人民陪审员 蔡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