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程程,重庆海帅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胜菊,刘尚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程程,刘尚海,李胜菊,重庆海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佰利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00号申请人刘程程,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王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尚海,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胜菊,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申请人重庆海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号8-11#。法定代表人刘尚海。被申请人重庆佰利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号8-10#。法定代表人李胜菊。申请人刘程程和被申请人刘尚海、李胜菊、重庆海帅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佰利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程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