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与被告武侯区金辉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武侯区金辉皮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384号原告: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曾英坤,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武侯区金辉皮鞋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龚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原告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与被告武侯区金辉皮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6月13日立案,原告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武侯区小曾鞋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