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厦门车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车益工贸有限公司,陈炳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车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明华,湖北炽升(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炳聪,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车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炳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矿产、船舶、工商、网络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思威牌机动车一部,但该车辆已设立抵押,且未扣留到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