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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玉升、赵素智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赵玉升,赵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83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北大街地道桥北、京衡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建伟,经理。被执行人赵玉升。被执行人赵素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玉升、赵素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476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