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世强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世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698号罪犯江世强,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禹谟村*组。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贵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江世强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世强曾经本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四十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十一个月,剩余刑期一年零九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已执行。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金沙县司法局及金沙司法局禹谟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07)贵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表及江世强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十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世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