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云秋申请执行邱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秋,邱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651-2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秋。被执行人邱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苏云秋申请执行邱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邱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武侯执字第3651号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邱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XX号X栋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9.5万元。2016年6月17日、2016年7月26日和2016年10月14本院先后三次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第三次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3.26万元,买受人为熊晓琴为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至买受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邱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XX号X栋X楼X号房屋的查封。二、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XX号X栋X楼X号房屋产权变更至买受人熊晓琴)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