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文胜与屠德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胜,屠德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5966号原告:徐文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峰、傅胤(实习)、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德盘。原告徐文胜与被告屠德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胜的委托代理人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德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胜诉称,屠德盘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3日出具借条,约定六月偿还及逾期违约损失。后该款经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屠德盘归还借款50万元,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屠德盘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屠德盘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因个人资金紧张,特向徐文胜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并且于今日全额收到该借款现金。本人承诺还款时间为六个月,若不能按期全额偿还该借款,愿意承担出借人因追偿该债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徐文胜催要无果,2016年5月23日与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1份,约定支付本案律师费8050元。同年5月30日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开具对应法律服务费通用发票。徐文胜于2016年6月2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发票、委托协议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徐文胜提供的屠德盘出具借条,可以认定屠德盘与徐文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徐文胜的主张要求屠德盘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实现债权费用0.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屠德盘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屠德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文胜借款50万元及实现债权费用0.8万元,合计50.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80元,由屠德盘负担。该款已由徐文胜垫付,屠德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徐文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恒俊人民陪审员 黄永康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应文涯书 记 员 余燕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