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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春涛与易建秋、刘庆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涛,易建秋,刘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罗春涛,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证件号码120103197604050011。。被执行人易建秋,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证件号码452324197507110626。被执行人刘庆凤,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证件号码452324197207172614。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罗春涛申请执行易建秋、刘庆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易建秋刘庆凤应支付申请人罗春涛案款206463.0元,承担执行费2996.94元。现因被执行人易建秋刘庆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325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